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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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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信息时间: 2010-2 -3 信息类型: 税务论坛
 
问题:

自2006年起,我一直在A公司工作,但劳动合同是与某劳动服务站签订的,2009年12月31日,我的合同到期了,单位又拿出劳动服务站的合同给我签,我不太想签,请问,如果我不签,能否要求A公司给予我经济补偿?



回复:

1、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得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之规定,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派遣单位获得经济补偿:1、派遣单位不再要求续约;2、派遣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派遣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用工单位可能要为劳动者受到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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