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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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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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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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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损失能否在2009年追补确认并扣除?
信息时间: 2010-2 -3 信息类型: 税务论坛
 
问题:

2008年,我公司现金被盗,但相关责任一直未能认定,直到2009年经公安部门介入后,方将责任明确,但被盗现金仍有部分未能收回,请问这部分损失能否在2009年扣除?



回复: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故,追补确认的损失应在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因此,贵司2008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可以追补确认损失,但所属年度为2008年,而非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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